为扎实推进
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切实解决好关系人民健康
全局性、长期性问题
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
全面助力打造
“健康云南”和“健康生活目的地”
提升人民群众
获得感和幸福感
近日,根据《云南省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方案》要求,云南省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云南省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考核办法》。
考核对象有哪些?
考核时间如何安排?
考核内容涉及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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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省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15日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工作由省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专项行动办”) 统一组织实施。
考核内容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考核主要从“7个专项行动”目标任务、卫生县城(城市)创建情况、检查曝光情况、社会监督评价等方面进行,具体考核细则见附件。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省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省专项行动办采取抽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开展考核。
考核评定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分两个层次进行考核。
(一)州(市)级和省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90分及以上评定为优秀、80—89分评定为良好、75—79分评定为合格、75分以下评定为不合格。
(二)县级满分为10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900分及以上评定为优秀、800—899分评定为良好、750—799分评定为合格、750分以下评定为不合格。
考核方式
(一)自查自评。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本办法,结合各地(单位)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单位)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省专项行动办。
(二)常规性核查。省专项行动办采取“一月一汇总、一月一曝光”方式,每月对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开展暗访核查,暗访问题报省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审定后进行曝光,曝光问题纳入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考核内容。
(三)曝光整改。被省级暗访专题片曝光的县、市、区在二十日内将整改报告上报省专项行动办,省专项行动办将在每年年底组织对被曝光的县、市、区开展暗访核查。
(四)社会监督。各州、市、县、区设置社会监督平台,完善投诉举报反馈机制,对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开展群众投诉举报和监督评价,并建立“红黑榜”制度。省专项行动办通过第三方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评价。
(五)第三方评价。省专项行动办将组织第三方对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7个专项行动”进行年度评价。
(六)综合考核。省专项行动办根据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自评情况、常规性核查情况、曝光整改、社会监督和第三方评价情况,对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并对省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综合考核。
(七)结果通报。省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专项行动办通报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推进爱国卫生“7 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省专项行动办予以通报表扬,并对行动成效明显、具有全省示范引领作用的县、市、区,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报告,并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情况报送省专项行动办。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相关成员单位组织约谈,必要时实行问责。
(三)各州、市所辖县、市、区考核结果不合格比例超过30%的,将对州、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必要时实行问责。
(四)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推进爱国卫生“7 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纳入综合考核评价或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 授予荣誉称号等。
其他事项
(一)对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中工作成效明显成绩突出,给予加分。
1、各州、市人民政府获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推进爱国卫生运动的通报表扬,加2分;获省委、省政府有关推进爱国卫生运动的通报表扬,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获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爱国卫生运动的通报表扬,加20分;获省委、省政府推进爱国卫生运动的通报表扬,加10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0分。具体加分内容经省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审定后采纳。
(二)发现在专项行动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实行问责。
(三)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辖区各县、市、区推进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四)本办法由省专项行动办负责解释,自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