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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黑网贷”等乱象频出,各种信贷公司、地下钱庄打着小额贷款的幌子,通过利滚利、“砍头息”等套路,让借债人债台高筑,越还越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系首次,也为司法机关办理高利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云南世博律师事务所马思杰律师结合高利贷案件特点,从多个角度解析了民法典将“禁止高利贷”首次明确写入法条的现实意义。
□ 玉溪日报记者 高乾恒 李瑞铭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规范、适度的操作能让民间富余资本得到有效利用。但由于缺少规范,民间借贷的口子越拉越大,非法集资、放高利贷等违法借贷现象层出不穷,案件审理执行难度越来越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现实中,因为借高利贷家倾家荡产,害人害己例子数不胜数,我们对高利贷要有清楚的认知。
如何辨别“高利贷”?马思杰说,“高利贷”的特点一般可以概括为三个:一是利率高,对于借钱的人来说就是要还更多的钱,而债主则得到更多的钱。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我国历史上高利贷年利率一般都达100%,而且是“利滚利”,即借款100元一年后要还200元,如果到期不能归还,第二年要还400元,第三年就是800元。二是剥削重,这主要是对于借钱的人而言的,从以上计算不难看出,债主在借钱的人身上获取了高于银行的利息,可以说就是借出钱的人在利用自己拥有的钱财对需要钱的人一种压迫。三是非生产性,借高利贷的人往往是用于他用,天灾人祸等意外事故的发生让借款人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寻求高利贷的援助,或者是为了满足自己豪华奢侈的生活状态,这些都不是生产性支出,因而具有非生产性。这与资本主义借贷资本的用途以及社会主义信用资金的用途有着明显的区别。
马思杰说,许多人在着急用钱时候,就算明知是高利贷也要铤而走险去借款,认为只要及时归还,最多也就比一般的借贷多支付点利息,没什么大不了。这种想法是大错特错的,只要接触了“高利贷”,它就会像“狗皮膏药”一样黏上你,让你债台高筑,无力偿还。对于借钱方来说,“高利贷”虽然能在短时间内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但高额的利息只会让负担越来越重,如果不能及时还贷,会造成家庭问题,轻则妻离子散,重则家破人亡。而且高利贷催收含有暴力性质,容易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禁止高利放贷”入法有什么现实意义?马思杰介绍,在民法典公布之前,有关高利贷的规范大多通过司法解释体现,并未有确定规则来明确“禁止高利放贷”。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一条款为借款利率设定画上了法律红线,从上位法的高度来禁止高利贷放款行为,表明了国家对高利贷行为绝不容忍的态度。
民法典对高利贷说“不”,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其目的是对近些年民间借贷和金融机构借贷活动中暴露出的种种乱象进行规范和遏制,从源头上遏制住高利贷的行为,规范整个金融市场。
以案说法
【案例一】2014年至2017年间,李某因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王某分三次借款合计9万元,双方约定前两笔借款利息均按照月利率20%计算,第三笔利息按30%计算。借款后,李某将工资卡交给王某。2018年1月,李某将交付给王某的工资卡注销。王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律师说法】上述案例中,王某在计算利息时超过了司法保护的上限部分,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法院将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二】小美今年刚读大一,周围许多女同学妆衣着时尚,化妆品高档。她十分羡慕,可是自己的生活费只够基本生活,不够像她们一样“买买买”。一天,她在手机上收到“校园贷”的短信,上面写到“到账快,利息低,安心用”,但点进链接后却没有明确的利息约定。心动的她还是向“校园贷”借了6000元,结果一个月后发现连本带息竟然要还1万多元。还不出钱贷款公司各种催债和威胁,小美不敢出门只能到处借钱还债,债务越来越多。
【律师说法】上述案例中的“校园贷”就是生活中打着小额信贷幌子的高利贷公司,抓住大部分学生不了解高利贷性质的短板,诱导年轻人贷款。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中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故小美不用偿还利息。
【案例三】2018年10月,杨某通过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介绍,以网络形式向某公司借款80000元。罗某在网上与公司签订电子合同《借款协议书》及相关协议。该《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为36个月(2018年10月30日至2021年10月30日),年利率为36%,还款方式为每月13日等额还本息;若借款人逾期未还款,借款人除向出借人支付正常利息以外,还应承担违约金。杨某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80000元借款。但某公司在放款给罗某时扣除了相关费用,杨某实际仅收到的借款为74026元。后因杨某还款不及时,某公司遂向北京某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杨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杨某偿还原告某公司借款本金74026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律师说法】本案中,杨某在某公司申请的贷款期间就存在预先收取“砍头息”的情况,这使得借款人实际得到的本金比借款合同或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要少,借款人应在还款时提出抗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现行司法解释已经变更,不再按照超出24%来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而是看双方签订的合同成立时是否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按照现在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就是不得超过年息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