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通海法院审结通海县首例虚假诉讼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杨美、杨丽(均系化名)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美与被告人杨丽是姐妹关系。2015年5月28日,杨美与丈夫张某向杨丽、秦某夫妻二人借款5万元用于做生意,并由张某向杨丽的丈夫秦某出具了5万元的借据,约定按1%的年利率支付利息。2017年3月,杨美与张某离婚,离婚后两人一起偿还了秦某1.9万元借款本金。2021年5月,杨美得知因欠款一事,秦某、杨丽夫妇一直吵打后,杨美便向杨丽之子秦某某借款3万元偿还了秦某,秦某把张某出具的借据还给了杨美,双方债权债务结清。因张某以赡养纠纷多次到法院起诉其两个女儿,杨美为了泄愤,与妹妹杨丽合谋,以杨美持有的“借据”请人书写民事起诉状,并由杨丽作为秦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于2021年11月12日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偿还5万元借款本息。法院于2021年11月24日受理立案,并于2021年12月8日开庭审理,因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二被告人虚假诉讼的事实。虚假诉讼尚未导致错判的严重后果,但被告人杨美、杨丽的行为干扰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七项规定“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本案被告人杨美、杨丽共同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之行为,干扰了司法办案活动,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杨美、杨丽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美、杨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为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一款、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法官杨春红表示,对于杨美另行借款偿还了秦某的三万元债务,杨美可以通过合法的诉讼渠道要求张某分担。但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刑事犯罪。
法院提醒:用正当的手段维护正当的权益才是正当的做法。司法秩序、司法权威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供稿:李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