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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匿改装的射钉枪,获刑!
2022-06-09 10:26:00

6月8日,通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件,被告人李某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随案移送的枪支一支,依法没收,交由公安机关销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被告人李某元将一支由射钉器、射钉弹、无缝钢管等零部件改装的疑似枪支藏匿于自己家的简易房内。2022年3月13日,李某元及该疑似枪支被警方查获并扣押。经鉴定,该可疑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李某元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之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李某元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元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提醒:射钉器属于劳动工具,但是如果对常规的射钉器进行改装,使其具有枪支的性能以及持有该类枪支的行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应受刑事处罚。

法条普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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