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法律宣传
为地球保存生命演化遗痕 法律界人士解读《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2022-10-19 09:37:00

我国《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对部分内容作出了修订,该条例出台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研究和合理利用。近日,法律界人士对该条例进行解读。

事件:云南恐龙研究有新突破

1987年和1993年,在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脚家店村进行的两次科考中,研究人员获得了20余件恐龙化石个体,且都有突破性发现,这些恐龙化石都参加过国际博览会。

2019年,当地和云南大学生命科学院合作,对易门脚家店恐龙化石群进行深入研究。随着越来越多像铠甲一样的骨板化石被梳洗出来,埋藏在这片红土地下的更多秘密呈现在公众眼前。

云南大学脊椎动物演化研究团队教授徐星是国际恐龙研究权威,他和助理研究员姚熙敏锐地意识到这些标本的学术价值。

经过反复描述、鉴定、讨论,两人得出一个重要结论,这件标本不仅是在云南极少发现的鸟臀类恐龙,而且是亚洲发现最早的覆盾甲类恐龙。今年3月16日,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脊椎动物演化研究团队在国际生物学著名期刊《电子生命》上发表论文,在学术界引起了极大震动。

现有的地质记录表明,云南大地曾有着沧海桑田的变幻,独特的地理位置造就了云南的生物多样性,这里出土的化石数量之多、种类之丰富、涵盖年代跨度之大,在世界上都实属罕见。

“我们都知道云南是动物王国、植物王国,是研究生物多样性的宝地。实际上,云南也是古生物王国,从化石记录早期生命一直到人类出现,这个漫长的历史时期都有化石代表。”徐星说。

云南的恐龙研究可追溯到80多年前,1938年,科研先驱杨钟健在禄丰研究发现了中国第一具保存完整的恐龙化石,这便是被誉为“中国第一龙”的禄丰龙。

继禄丰龙后,云南大地又相继出土了中国龙、云南龙等新物种化石,禄丰恐龙动物群从此闻名世界,云南也成为我国恐龙研究的“领头羊”。这次在脚家店的发现是一个新的突破,让世人对云南恐龙今后的故事充满期待。

释法:古生物化石是不是文物不能一概而论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剑介绍,《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明确了古生物化石的概念,该条例的第二条规定,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和植物的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对文物了解得比较多,那古生物化石也属于文物吗?

王剑表示,古生物化石是不是文物不能一概而论。该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古猿、古人类化石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依照国家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已经作了明确的管理归属划分。

根据《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条文表述均为“古猿、古人类化石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所以,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只有符合“第四纪”这个时代概念和与“人或人类活动相关”,才是认定古生物化石属于文物的标准。

具体分类上,《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在第七条中作了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的划分,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或数量稀少的古生物化石作为重点保护,其他的作为一般保护。

违法发掘古生物化石将受到法律制裁

加强收藏管理,防止收藏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也是有效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关键环节。对此,《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也进行了明确。

在王剑看来,该条例明确了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条件,明确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单位应具备有固定的馆址、专用展室、相应面积的藏品保管场所,有相应数量并拥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古生物专业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

对于古生物化石保护中的违法行为,该条例在第九章三十五条至四十四条作了两方面规定,一是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责任;二是明确管理相对人的责任。

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不依法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和出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利用职务便利将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等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对违法发掘古生物化石,不按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违法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收藏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等行为,规定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古生物化石采掘批文、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

(云南政法融媒体中心)

主办:玉溪市科学技术协会

制作:玉溪网新媒体发展有限公司

备案号: 滇ICP备09007698号-1

滇公网安备530402020000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