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非机动车横过道路时,是骑行还是推行?“骑行”和“推行”一字之差,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却不同。
2024年12月16日下午,玉溪中心城区玉兴路与九曲巷交叉口,蔡某驾驶小型汽车沿玉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人行横道时,没有提前减速让行。此时,人行信号灯已由绿灯变为黄灯持续闪烁,杨某某骑行电动自行车横过人行横道,结果两车相撞,杨某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上,安全头盔也飞了出去。事故造成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同时还明确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蔡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提前减速让行,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骑行电动自行车在横过人行横道时没有下车推行,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玉溪日报通讯员 张龙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