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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一90后男生“翻墙”浏览“法轮功”网站后沉迷其中,传播邪教宣传品被抓!
2021-12-22 09:47:00

年仅28岁的男子小朱, 本是青春奋斗正当时的年纪, 人生之路充满着无限种可能, 他却偏偏走上了一条“邪”路 。12309中国检察网,日前公布了一份起诉书,披露了这样一个让人叹息的案例:

1993年出生的小朱,初中学历。因为一个偶然的契机,他不慎打开了“禁忌之门”。

2020年4月的一天,小朱在非法上网翻墙软件里看到了境外“法轮功”邪教网站,涉世未深的他受到网页上内容的蛊惑,渐渐沉迷其中,无法自拔,后来竟鬼使神差地跟着练起了“法轮功”。2020年8月24日凌晨2点,小朱在广东省惠州市一公交站台张贴了一张“法轮功”邪教海报,一张由16张A4纸拼贴成的一张巨大海报。

没有任何侥幸而言。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将小朱抓捕归案。

后经依法审查查明:小朱曾有计划地从网上购买迷你电脑笔记本一台、打印机一台、裁纸机一台及平板电脑一部、华为手机一部、内存卡3张、U盘1个及双面高光彩纸、A4纸、相片纸等作案工具。在其独自租住的出租房内,小朱从境外“法轮功”邪教网站上下载制作了“法轮功”邪教宣传书刊29本、宣传卡片39张等煽动性宣传品。警方还发现,小朱的平板电脑和手机里存储的130段视频、106段音频都是从“法轮功”网站上下载制作的。

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小朱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在起诉书中,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传播邪教“法轮功”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编者的话: 提醒广大青年朋友, 依法上网、理性上网,不随意突破国家网络管控, 不触碰法律底线。警惕“法轮功”等邪教利用网络拉拢、蛊惑, 自觉抵制别有用心的网络言论和邪教信息。 人的一生只有一次青春, 别等到走错了路,做错了选择,才追悔莫及!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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