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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华宁县社区科普大学分校(以下简称“本校”)是由华宁县科学技术协会牵头, 依托社区和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兴办的,面向社区居民,非学历、非正规、大众性的科普教育活动平台。
第二条 本校以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为宗旨,立足社区、面向居民,贴近生活、贴近实际、以完善社区科普教育体系,丰富社区科学文化生活,提高社区居民科学文化素质和道德情操修养为目标,倡导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和尊重科学的社会风尚。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三条 本校采取多种教学形式定期组织开展系统性的科普教育活动。主要任务包括:
(一)制定教学规划和年度教学计划;
(二)组织和建立教师队伍;
(三)组织编写授课讲义和教材;
(四)组织实施科普教学;
(五)组织社区居民参与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校设在华宁县科协,各乡镇(街道)社区设教学点。
第五条 本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对总校负责,校长由县科协主席或副主席兼任,可邀请科技界知名人士或大学校长担任名誉校长。本校由县科协负责组织管理,主要负责制定本县社区科普大学整体发展规划,建立管理考核机制,实施督学和评比表奖活动,指导乡镇(街道)社区教学点建设,组编适用教材,并负责本校的对外宣传、联络协调工作。
第六条 教学点的设立实行申报审批制,由社区向本校申请。本校核准后报总校备案,由总校授牌。教学点名称一般应为“玉溪市社区科普大学+县(区)名称分校+社区名称教学点”,简称为“社区名称+教学点”。
第七条 教学点实行主任负责制,对分校负责,主任由社区负责人担任。教学点设立教学办公室,负责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场地建设、招生宣传、教学授课及日常教务管理工作,并负责贯彻执行分校的工作安排。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八条 凡有学习愿望,身体健康,能遵守学员守则和学习制度者均可填写提出入学申请,经教学点审核通过后准予入学。顺利完成教学课程的学员经审查合格后,由总校统一发放结业证书。
第九条 教学点自行负责组织实施教学工作,定期开展教学活动,每次教学活动授课时间不少于2课时(1课时为45分钟,后同)。教学活动形式以课堂教学为主,可辅助开辟“第二课堂”科普实践活动。
第十条 学员入学免费,不向学员收取学费、教材费、讲义费、文本费。必要向学员收费时必须经本级社区科普大学管理机构批准,按财会制度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专人批报,如期公布账目。所收钱款必须用于全体学员的教学和科普活动,不得用于教师补贴及社区其他活动等。
第十一条 严禁各教学点及教师以学员为对象从事营利性活动,教师不得在授课过程中进行推荐产品或推销商品等商业活动。
第十二条 各教学点应向学员发放由总校统一制作的学员证书,对学员实行学籍管理,如实记录学员的学习情况,并按要求向总校报送学员名册及各项考核资料。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十三条 本校经常性开支应由各级科协在年度科普经费中保障,社区科普大学教学点的运行经费由所在地乡镇(街道)科协和社区合理分担负责。
第十四条 本校与教学点之间不存在财务资产关系。各教学点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经费的合法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 本校、教学点接受驻社区机关、企业、事业的人、财、物等方面的资助。
第十六条 各教学点的办学场地一般应在60平方米以上,配备适应教学要求的桌椅、讲台、黑板、电教设备(电脑、投影仪)、图书等,以及其他科普宣传教育设施设备,并符合消防等相关安全要求。各教学点招生人数可根据教室容量及社区具体条件自行确定,一般每班人数不少于30人。
第十七条 本校教师由各行业专家学者、科技工作者、大中学校教师及志愿者等组成。教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热爱科普工作,具有志愿奉献精神;
(二)身心健康;
(三)具有良好的表达能力;
(四)具备从事教学工作的相应专业知识或业务水平;
(五)遵守社区科普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教学安排。
第十八条 教师采取推荐、邀请、自愿报名等方式,由总校、分校和教学点共同组建。新聘任教师经过教学能力考核后,由市科协统一颁发教师聘书。本校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举办公开课、示范培训等进修交流活动。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每年度末,本校将对各教学点的招生教学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选出年度优秀教学点。
第二十条 每年度末,各乡镇(街道)教学点应根据累计授课时间、教学内容的合理性及实用性、受学员欢迎程度等对教师的授课情况进行考评,按总校分配名额向本校推荐年度优秀教学点,报总校审核后,由市科协表彰。
第二十一条 各教学点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优秀学员考评标准,开展年度优秀学员评选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华宁县科学技术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