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科学防控战胜疫情
今日起,红塔区3-11岁人群可接种新冠病毒疫苗
2021-11-03 00:00:00

当前,境外新冠肺炎疫情仍在高位,国内多个省份出现聚集性疫情,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尚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3-11岁人群感染新冠病毒的风险持续存在。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可以获得相应免疫力,从而有效降低发病、重症和死亡的风险;同时,儿童青少年感染之后也会传播给周围的人,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对强化人群免疫屏障、阻断新冠肺炎的流行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省、市、区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指挥部部署安排

红塔区将于

2021年11月3日

启动3至11岁人群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

针对大家关注的问题

专家进行了解答

0

我国在3-11岁年龄段儿童中获批使用的新冠病毒疫苗是哪种?安全性如何?

目前批准用于3至11岁人群的疫苗为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生物)、北京科兴中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科兴中维)、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公司(武汉生物)的灭活疫苗,红塔区供应的是北京生物、北京科兴中维的灭活疫苗。临床试验数据显示,几种灭活新冠疫苗的抗体阳转率和抗体水平与成人相近,接种后安全性良好。

3至11岁人群接种新冠疫苗的接种安排

3至11岁人群按照属地管理、就近方便的原则,在校在园学生由教育体育部门通知学校,以班级为单位,由班主任带领学生和学生家长,统一到学校所在地的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接种点接种新冠疫苗;部分学校、幼儿园单独指定接种点的,以学校通知为准。

非在校在园人群可由村(社区)组织或通过云南健康码进行个人预约,到居住地附近的接种点接种。如受种者需接种其他疫苗,应确保与新冠病毒疫苗接种间隔大于14天,并优先保障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

3至11岁人群接种需要监护人全程陪同,签订知情同意书,并携带预防接种证和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或户口本)。

接种前:监护人需要了解新冠肺炎和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相关知识,有禁忌症的儿童及时告知学校,为儿童带好接种证和相关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接种前避免孩子空腹、劳累,提醒孩子当天穿宽松的衣服方便接种。

接种时:接种前要如实告知接种医生受种者健康情况和接种禁忌,通过医生评估且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才能接种。接种后要在现场留观30分钟,确认没有异常方可离开。

接种后:监护人应注意观察孩子状况,孩子如果出现不良健康情况,要及时就医,并向接种单位报告。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后出现的短暂局部反应(疼痛、发红、肿胀、硬结等)和全身反应(发热、寒战、肌痛、头痛等)属于一般反应,可用对乙酰氨基酚或其他解热镇痛类药物缓解症状。对于出现症状轻微的过敏反应,可给予适当观察;对于出现严重过敏反应的接种儿童及时送医,应参照儿童过敏指南中的急救方案处理相关过敏情况。

3至11岁人群接种新冠疫苗的禁忌

1. 对疫苗活性成分、任何一种非活性成分、生产工艺中使用物质过敏者,或以前接种同类疫苗时出现过敏者;

2. 既往发生过疫苗严重过敏反应者(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不包括局部肿痛、低热等一般反应);

3. 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如横贯性脊髓炎、格林巴利综合症、脱髓鞘疾病等);

4. 正在发热者,或患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此为相对禁忌症,发热、患急性疾病可在恢复后进行接种;处于慢性疾病的稳定期、使用中小剂量糖皮质激素和大部分生物制剂(除外利妥昔单抗等针对B细胞的制剂)者,病情稳定至少3个月以上的儿童也可以接种】;

5. 经接种工作人员评估,认为不适合接种的其余情况;

6. 说明书列明的其他紧急事项。

其他注意事项

1. 北京科兴中维、北京生物新冠病毒疫苗均为灭活疫苗(Vero细胞),全程需要接种2剂,2剂之间的接种间隔建议≥3周,第2剂在8周内尽早完成。

2. 如受种者在近期需要接种其他疫苗,应确保与新冠病毒疫苗接种间隔大于14天,同时要优先保障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当因动物致伤、外伤等原因需接种狂犬病疫苗、破伤风疫苗、狂犬病或破伤风免疫球蛋白时,可不考虑与新冠病毒疫苗的接种间隔。

3. 儿童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后,仍要做好防护,避免感染。防护措施包括佩戴口罩,勤洗手,做好个人卫生以及保持社交距离,避免到人群密集的地方,注意室内空气流通。

温馨提醒:

1、准备接种儿童的监护人请提前查阅或咨询接种注意事项。

2、前往车辆停放须配合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安排。

3、进入疫苗接种点,需全程佩戴口罩,严格按照一米线距离排队。

4、接种点禁止吸烟,禁止大声喧哗。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

任何疫苗的有效性都不能达到100%

所以即便接种了新冠病毒疫苗

仍要坚持做好个人健康防护哟!

主办:玉溪市科学技术协会

制作:玉溪网新媒体发展有限公司

备案号: 滇lICP备09007698号-1

滇公网安备530402020000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