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字为:通海县反邪教协会
英文名称:TONGHAI City Anti-Cult Association
缩写:TC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县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宗教、法律、新闻、有关人民团体等社会各界有志的人士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维护法律尊严,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团结和联络科学技术界、社会科学界、宗教界、法律界、新闻界等社会各界人士,反对一切危害人民财产与安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破坏法律实施和社会稳定的邪教组织,努力提高公众对邪教组织的警惕性、鉴别力和防范力。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主管单位通海县科学技术协会、通海县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通海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通海县科学技术协会
地址:通海县行政新区秀麓写字楼942室
邮政编码:652700
电话:0877—302959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团结和联系广大会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维护法律尊严,尊重宗教信 自由,积极开展与邪教组织的斗争。
二、面向社会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活动,研究和讨论各类邪教组织的活动现状与动向,剖析邪教组织的本质和危害。
三、举办反邪教的报告、讲座、展览,出版反邪教的杂志和书籍,提高公众对邪教组织的警惕性、鉴别力和防范能力。
四、就社会上邪教活动情况及对策,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报告和建议。
五、加强与其它同类民间组织的交往,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研讨与交流活动。
六、承办有关团体和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通海县境内的合法公民;
二、团体会员
(一)支持和参加本协会有关工作的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协会会员介绍;
(三) 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本协会发给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执行本协会有关决议及完成委托工作;
(四)协助本协会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托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当本协会会员人数发展较多,不便举行会员大会时,可按一定程序选出会员代表,由会员代表履行会员大会的职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提出并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需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和延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时,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议需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或提名产生,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1、2、3、4、5、6、7、8、9项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决定聘请社会各界若干德高望重的人士为荣誉理事。荣誉理事接受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工作,必要时列席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科技界、社科界、法律界、新闻界、宗教界及有关人民团体中有较高声望和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或经理事长委托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有关单位资助;
三、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资产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业务主管单位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人事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或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经2013年10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