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通海县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简称通海县老科协)。
第二条 本会性质:通海县老科协是由通海县内科研、企事业和行政单位离退休科技人员、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全县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全县老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县委、县政府联系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玉溪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组织全县老科技工作者,贯彻“科教兴通”和人才强县的战略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及和谐社会建设,为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和民族振兴再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和“发挥优势、量力而为、逐步前进、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通海县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通海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行政新区秀麓写字楼936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咨询;
(二)加强老科技工作者及其组织间的联系和协作,探讨老科技工作者的特点及其团体活动、发展规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老科协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参与科技开发创新、工程设计、科技示范和科学研究、科技项目评估等服务活动;
(四)面向农村和城县社区广泛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为提高劳动者科技文化和思想道德素质做出贡献;
(五)组织老科技人才资源的综合利用,向有关部门推荐老科技人才;
(六)关心和维护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的要求和建议;
(七)表彰奖励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做出贡献的优秀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弘扬开拓、奉献、求实、创新精神;
(八)开展适宜老科技工作:葺的健康娱乐活动,增进老科技工作者的身心健康。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包括:
(一)企业、事业、学校等的老科技工作者组织;
(二)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条件及入会程序
(一)团体会员
1、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缴纳会费;
3、具有法人资格或由所在单位批准成立的团体。
4、填写通海县老科协会员登记表,并附主管部门意见、社会团体登记证明影印件(或所在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团体章程及团体住所有关证明、经费来源、领导成员名单,经县老科协理事会审核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二)个人会员
通海县的离退休老科技工作者,凡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并参加本会活动,交纳会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当于上述职称的离退休科技工作者、管理干部(含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愿意继续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余热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申请入会者须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同时发给统一编号的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本会书面通知提醒,一年后仍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和延期召开时,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授予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表决,1/2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领导和组织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制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
(五)决定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
(六)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财务预结算;
(七)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八)举荐名誉会长、顾问;
(九)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十)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暂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
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较强的活动能力和业务水平,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请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任期不得连续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同时报云南省老科协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法人代表。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需要设立的分支机构,称为通海县老科技工作者协会XXX专业委员会或XXX分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会费;
(二)有关部门的资助和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财政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六)本会会费标准:团体会费每年200元;个人会员每人每年20元。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会计出纳分开,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
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经费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与国家财务规定一致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调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参照国家对返聘人员的有关规定,结合协会经费情况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4年6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