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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社区科普大学通海县分校章程
http://www.yxwjw.gov.cn/ 2017-06-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玉溪市社区科普大学(以下简称“总校”)。玉溪市社区科普大学通海县分校(以下简称“分校”)是由通海县科学技术协会牵头, 依托社区和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兴办的,面向社区居民,非学历、非正规、大众性的科普教育活动平台。

第二条  分校以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为宗旨,立足社区、面向居民,贴近生活、贴近实际、以完善社区科普教育体系,丰富社区科学文化生活,提高社区居民科学文化素质和道德情操修养为目标,倡导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和尊重科学的社会风尚。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三条  分校采取多种教学形式定期组织开展系统性的科普教育活动。主要任务包括:

(一)制定教学规划和年度教学计划;

(二)组织和建立教师队伍;

(三)组织实施科普教学;

(四)组织社区居民参与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分校设在通海县科协,社区设教学点。

第五条  分校由县科协主席任校长,可邀请科技教育界知名人士担任名誉校长。分校由县科协负责组织管理,主要负责制定本县社区科普大学整体发展规划,建立管理考核机制,调配任课教师等教学资源,实施督学和评比表奖活动,指导教学点教学。

第六条  分校设立采用申报审批制,由县科协向总校提交办学申请,审批通过后安排一定时间的试办期,期满验收合格后由总校正式命名。分校名称为“玉溪市社区科普大学通海县分校”,简称为“通海县分校”。

第七条  教学点作为社区科普大学的基本教学管理单位,一般以社区为单位设立。教学点的设立实行申报审批制,由社区向所在地分校申请。分校核准后报总校备案,由总校授牌。教学点名称为“玉溪市社区科普大学通海县分校+社区名称教学点”,简称为“社区名称+教学点”。

第八条  教学点实行主任负责制,对分校负责,主任由社区负责人担任。教学点设立教学办公室,负责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场地建设、招生宣传、教学授课及日常教务管理工作,并负责贯彻执行分校的工作安排。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九条 凡有学习愿望,身体健康,能遵守学员守则和学习制度者均可填写提出入学申请,经教学点审核通过后准予入学。顺利完成教学课程的学员经审查合格后,由总校统一发放结业证书。

第十条 分校、教学点自行负责组织实施教学工作,定期开展教学活动。各教学点根据实际组织教学活动,全年不少于12次,每次教学活动授课时间不少于2课时(1课时为45分钟,后同)。教学活动形式以课堂教学为主,可辅助开辟“第二课堂”科普实践活动。

第十一条  学员入学免费,不向学员收取学费、教材费、讲义费、文本费。必要向学员收费时必须经本级社区科普大学管理机构批准,按财会制度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专人批报,如期公布账目。所收钱款必须用于全体学员的教学和科普活动,不得用于教师补贴及社区其他活动等。

第十二条  严禁各分校、教学点及教师以学员为对象从事营利性活动,教师不得在授课过程中进行推荐产品或推销商品等商业活动。

第十三条  教学点应向学员发放由总校统一制作的学员证书,对学员实行学籍管理,如实记录学员的学习情况,并按要求向总校报送学员名册及各项考核资料。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十四条  分校经常性开支应由县科协在年度科普经费中保障,社区科普大学教学点的运行经费由县科协和社区合理分担负责。

第十五条 分校与教学点之间不存在财务资产关系。教学点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经费的合法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  分校、教学点接受驻社区机关、企业、事业的人、财、物等方面的资助。

第十七条  各教学点的办学场地一般应在60平方米以上,配备适应教学要求的桌椅、讲台、黑板、电教设备(电脑、投影仪)、图书等,以及其他科普宣传教育设施设备,并符合消防等相关安全要求。各教学点招生人数可根据教室容量及社区具体条件自行确定,一般每班人数不少于30人。

第十八条  分校教师由各行业专家学者、科技工作者、大中学校教师及志愿者等组成。教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热爱科普工作,具有志愿奉献精神;

(二)身心健康;

(三)具有良好的表达能力;

(四)具备从事教学工作的相应专业知识或业务水平;

(五)遵守社区科普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教学安排。

第十九条  教师采取推荐、邀请、自愿报名等方式,由总校、分校和教学点共同组建。新聘任教师经过教学能力考核后,由市科协统一颁发教师聘书。总校和分校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举办公开课、示范培训等进修交流活动。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每年度末,分校对教学点的招生教学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根据累计授课时间、教学内容的合理性及实用性、受学员欢迎程度等对教师的授课情况进行考评,评选出年度优秀教师。推荐年度优秀教学点教师给总校,由市科协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通海县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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